检徽闪耀二十大·普法e站丨倒卖微信号就能月入过万?这样的暑期兼职要小心!

2019年12月,河北省廊坊市一个幽暗的出租房内,正在某技术学校就读的大学生段某守候在电脑前,等待着买家验收刚刚发送的“产品”,没过多久,一条验收合格的消息传来,段某嘴角微微上扬,心想又一笔零花钱到手了。

“您好,我是您的贷款专员”

2020年3月,家住宁波市鄞州区的何某正在为借钱的事发愁,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的来电,对方自称是某知名贷款平台的客服。经过初步的交流,双方互加了微信。

客服告诉何某,“目前有个贷款业务,只要下载官方贷款APP,注册成为会员,即可享受低息贷款,最高额度可达30万元,且没有贷款门槛。眼下正愁没钱的何某动了心,于是按照客服提示,下载了“官方”APP,并立马交了会费699元。

随后,客服又声称只要花钱升级为高级用户即可享受一秒放贷,何某虽心有一丝疑虑,但看着如此“官方”的客服微信头像和“正规”的贷款专用APP,何某还是选择了相信,“唰、唰”又是两笔支付出去。然而,他左等右等,并没有等来“一秒放贷”,等来的确是再没有回应的客服。何某发觉被骗,选择报警。

“一个微信号750块”

原来,看似正规的贷款APP和贷款客服专员,都是一场精心谋划的骗局。而这一切都与段某有关。

2019年12月,段某通过某社交群发布的兼职信息,认识了一位神秘买家“远山迷雾”,对方称“只要段某能找些活跃度在1-5年期间的闲置微信账号卖给他,就能获得一笔丰厚的酬劳,多劳多得,月入过万不是梦”。对于学生党的段某来说,这样的兼职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简单易行来钱快。于是,段某开始寻找“微信账号供应商”,很快他通过网络找到了李某,李某称有渠道购买到一批无人使用的微信号。

然而,“远山迷雾”提出“光有微信号还不够,还需要把这些微信号的头像和昵称,统一修改仿造成某知名贷款平台专用的商标图案和客服头像。”于是,段某吩咐李某照做。操作完成后,李某将这些微信号分批出售给段某,段某再按照每个微信号加价50元的标准统一卖给“远山迷雾”。等待验收合格后,段某如约拿到钱款。然而,上述被验收合格的“产品”之后会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上述的何某便是受害者之一。

据调查,段某共通过上述方式出售微信号2500余个,所售微信号被上家用于电信诈骗,涉及被诈骗金额数百万元,段某从中获利12万余元。

“请再给我一次机会”

“我知道这些微信号可能后续会被用到不好的地方,但是这个赚钱太容易,我没经受住诱惑,早知道这是犯罪,我肯定不会干了。检察官,我知道错了,我不想坐牢,我还想好好把书念完……”案发后的段某悔过不已,向检察官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会积极配合工作。

2022年3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考虑到段某是大学生,且系初犯,悔过态度良好,并且已经返还部分违法所得,承办检察官对其适用附条件的量刑建议。开庭前,段某已将所有获利12万余元全部退出。8月1日,该案在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其中第(四)项,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

如今网络社交软件和我们生活密不可分,微信号、QQ号这些看似平常的聊天软件其实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的工具。诈骗团伙通常会以高薪为饵,利诱涉世未深的学生或者待业青年成为他们的“帮凶”。正值暑假期间,广大学生要提高法律意识,对于“轻松又来钱快”的兼职要提高警惕,与网络犯罪沾边的事情不能做。

来源:余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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