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号沦为诈骗帮凶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出租微信号加我,每天200元”“日结,加我长期有效”“转发朋友圈,一起兼职赚钱”……微信号还能出租,一天200元,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当然没有。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出租QQ号、微信号的诈骗案。

成为下线

张云原本是外地某公司员工,2019年张云通过工作关系结实了程刚(在逃),并从程刚处得知出租微信号、QQ号可以盈利的消息。程刚声称自己在境外有一家公司,由于是跨国公司,国内的微信、QQ号在境外都没有授权,只能租用微信号、QQ号,租金一天200元。张云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方法,随后用微信手机端扫描二维码,点击授权登录,出租了自己的微信号,当天程刚转来了200元。

刚开始,张云只是出租自己的微信号,很快,张云开始不知足。程刚又告诉张云:“你能弄到更多微信号吗?可以出租给我,租金还是一天200元,我还给你代理费。”

就这样,张云成了程刚下线代理,在朋友圈发布了大量收购、租用微信号、QQ号的信息,还建了几个微信群,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收购、租用QQ号及微信号。后来程刚要求张云将租来的微信号修改为女性,添加新的好友后,还要求对方刷单、转账、参与赌博等。“程哥,微信号租给你没问题吧,出事不会牵连我吧?”“你放心,你只帮忙租用,又没让你使用,没问题的。”在程刚的宽慰下,张云放下心来。

沦为共犯

2022年年初,灰灰通过朋友关系加入到张云建的微信群。

“什么也不用干,只是把自己的微信号租借给对方就可以坐等收钱,这么好的事情,对自己也没什么损失。”在利益的诱惑下,灰灰抱着侥幸心理将微信号租了出去。根据张云的要求,灰灰将微信名称和头像修改然后授权对方电脑端登录。灰灰注意到,微信在登录后,开始添加陌生好友,新加的好友被诱导参与网络赌博等。

“这不是电信网络诈骗吗?”灰灰感到疑惑,但对方称是正规公司,并要求灰灰只能看,不能插手聊天。眼看一名IP地址显示西宁市,微信名叫“老男孩”的网友一晚上被骗取了26万余元,灰灰内心备受谴责。灰灰侥幸认为自己只是给对方租借了微信号,并没有参与聊天等诈骗过程,应该不算犯罪。

同年2月7日,“老男孩”来到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张云、灰灰通过出租微信号、QQ号,帮助境外集团通过电脑客户端登录其微信、QQ账号实施诈骗,张云累计获利约4万元,灰灰累计获利约7000元。根据线索,民警很快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云、灰灰。

今年3月16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云、灰灰因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张云、灰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余元。此外,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云的违法所得4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灰灰的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说法:

出售出租微信号不可取

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不乏当事人因出租微信号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存有一定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是贩卖个人信息、出售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QQ号等获利,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不会触犯法律。还有人发现有利可图后,当起了二道贩子,从身边亲朋好友收购微信号,其实,这些行为恰巧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些租来的微信号主要用来发布虚假广告、色情和赌博信息等,或者把赃款分散成小额资金转移,以躲避反洗钱平台的监测,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出租个人微信、QQ号存在以下风险:

隐私泄露。一旦同意对方登录你的账号,个人隐私信息将会泄露,一些敏感内容甚至会被大幅传播或放在线上黑市出售。

财产损失。账号出租后,骗子会冒用你的身份向好友借钱,造成好友被骗。

名誉受损。账号出租、收买期间,垃圾信息、骚扰短信随之而来。用租来、买来的账号完成垃圾营销、招嫖、招赌、诈骗和散播不良信息等恶意行为,甚至直接将账号盗走,损害你和朋友的切身利益,导致自己名誉受损。

危害网络环境。账号被用来从事非法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普通用户的实名账户,拥有支付功能,且一般没有异常交易记录,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用来拆分、“洗白”赃款,逃避有关部门的监控、追踪。而用户出租社交账号被卷入“洗钱”风浪,将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5.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

切勿沦为 骗子的帮凶

雷洁

微信号人人都能免费注册、使用,在一些用户看来,出租微信号可以轻松获利,又没有什么风险。这种天真的想法要不得。出租微信号本质上是网络黑灰产为了借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陷阱。

此案中,张云、灰灰二人因追求利益,出租微信号,成为境外诈骗集团的帮凶,最终自食恶果。犯罪分子之所以出钱租用微信号,看中的就是微信号的朋友圈资源、支付功能等,可以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出租微信号,不仅面临微信账号丢失、个人信息泄露、账号资金被盗等风险,更可能因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导致用户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记者提醒大家,在生活中保护好个人信息,看到任何类似租售微信、出租收款码、借用身份证等信息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被利益所迷惑出卖个人信息,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身份信息及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一旦发现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被他人冒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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