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2〕3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大竹县**组**号,2021年9月1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8日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1月5日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9日罗某某在“纸飞机”软件上与一个叫“裘城”联系,“裘城”叫其帮忙转账,按转账金额的2%提成,每周支付提成,罗某某同意后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共谋:由罗某某具体操作,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找人提供银行卡,提供银行卡的人提成1%,剩余利润二人平分,当晚罗某某和不起诉人郑某某使用罗某某的一张交通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活动转账。次日罗某某在太古酒店开一房间,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邀约余某某提供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又邀约陈某某帮忙找人提供银行卡;陈某某邀约龙某某提供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同时龙某某邀约其同学王某某、李某某分别提供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活动转账。经群众举报,被不起诉郑某某被当场抓获。
经核实:从2021年9月9日至9月10日,罗某某为网络犯罪活动转账,支付结算金额共计443887元,涉及报案被诈骗被害人4名,被诈骗金额23790元。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