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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取暴利,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依然为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证件、生产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日前,江西抚州宜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伪劣烟草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三人同时获刑。

2020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外地人“老李”(身份未查明)和“高个子”(身份未查明)。“老李”提出想在宜黄做一件打擦边球的事情,希望黄某某帮他们到一个位置偏僻的地方租一间厂房,然后再请一个有特种病情的人出面租赁厂房和管理厂房外围的事情,并承诺给黄某某每月8万元费用。
想着一个月能有那么多钱,黄某某心动了,把厂房选址和车辆购买等事情一一落实好之后,黄某某又找到一名患有白血病的熊某某,把此事详细告知,并承诺如果熊某某愿意出面管事,就可以每月拿到5万元的工资。

为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8月13日,熊某某和黄某某一起出面办理了厂房租赁一事,熊某某以乙方的身份在厂房租赁合同上签名,随后又介绍任某某到厂房看守大门,承诺给其每月一万元工资,为此,熊某某获得2万元介绍费。
任某某为了获取高额工资,明知厂房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仍同意看守厂房大门。至案发前,该厂房一直在生产假烟。2020年8月23日上午,“老李”雇请了一辆车牌号为晋Mxxx51的红色货车从宜黄将货物运往福建。当日下午,宜黄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随即联合宜黄县公安局对宜黄县凤冈镇316省道(原利群机械厂废弃仓库)和六里铺工业园区(原坚华林业废弃厂房)进行了突击打击查封,在济广高速广昌路段成功拦截该货车,共缴获假烟550余箱(36486.8条)、烟丝3109.45公斤及制假设备等作案工具。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鉴定,假烟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860509.82元,假烟丝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7275.89元,总价值为人民币6117785.71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黄某某、熊某某、任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证件、生产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生产、销售金额达二百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三名被告人犯罪未遂,且系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熊某某犯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被告人熊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被告人任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